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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证据提出的方式由随时向适时变革;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定其法律地位。证据失权制度通过预防当事人恶意进行证据突袭,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维护程序的安定性,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举证活动,避免逾期举证导致诉讼迟延,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实现诉讼效益的追求。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是一把“双刃箭”,由于制度它可能使当事人失去提出证据权和证明权,且制度本身还存在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对实体正义的实现造成了不利后果,导致证据失权制度的运行陷入困境。本文试图从多角度阐述证据失权制度,并运用了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总共约四万字。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文首先从界定证据失权制度的含义出发;简要探求其在世界民事诉讼发展中的三个阶段,并分析证据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后,着重从程序正义论上寻求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分析其蕴含的价值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效益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域外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考察及分析。本部分考察了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证据失权制度,在评析它们之间的共通点和差异性基础上,总结了对我国有借鉴价值的做法。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分析。本部分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现状入手,分析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优劣,指出了证据失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遇到的困境及阻碍因素,为提出完善措施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对策。本部分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通过提出弥补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缺陷的具体措施,并重构与证据失权制度运行相配套的制度,来阐述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