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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的报应性理念认为,人犯了罪,就要受到惩罚,通过对罪犯的惩罚让其感到畏惧,从而达到改造罪犯、防止犯罪的目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正义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式。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者、罪犯及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简单地说,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这一模式一般包括四个步骤:承认错误;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就将来的行为构筑理解。恢复性司法考虑对犯罪惩罚的适当方式,考虑到罪犯的回归社会,尤其考虑到了被害人诉求及被害人权益的补偿,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对刑事司法的多样性、灵活性以及政策目的实现的要求,因此恢复性司法在国际上受到普遍认同,并已成为各国当前立法改革的内容之一,但在国内尚属比较超前,这也是笔者将《恢复性司法模式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研究》作为硕士论文加以研究的目的所在。本文分下面四部分来论述:第一章,笔者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和发展。笔者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现状和特征,并探讨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内涵。第二章,笔者研究了恢复性司法的表现形式和依据。笔者从前提假设、关于权利和义务假定的比较、司法过程的假定等比较了其与传统刑事司法的不同。随后,笔者从制裁犯罪、矫正罪犯、提高公共安全三方面论述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基础。第三章,笔者首先介绍了恢复性司法在国外的七种实践方式,随后从四个方面对恢复性司法的可能存在的优势和缺点进行了评估。文章最后,笔者介绍了恢复性与我国原有刑事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和不同,论述了我国设立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具备设立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基础,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