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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企业通常所采取的做法是加快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生产速度,尽量缩短新产品面市的时间,此种战略虽然在客观上为企业争取到了时间优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新产品在未经充分试验的情况下进入市场毫无疑问会增大技术风险的概率和出现产品缺陷的可能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很难掌握产品在设计、生产及流通中的产生缺陷的证据,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仅靠单一的消费者起诉不足以引起缺陷产品提供者的重视,必须有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则是在政府介入的前提下,及时地消除缺陷产品的一种有效制度。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公布实施,为我国建立起全面的针对各类产品的召回制度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个新生的法律制度,其构建与施行必然与既存的法律制度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对其加以研究成为立法和现实的必需。本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介绍了缺陷产品召回的历史沿革、概念与特征及其和相关制度的比较和辨析,从而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涉及的基本理论有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从法哲学、合同法、消费者法层面探讨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及其特点,并从召回制度适用的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国外制度进行了分析,以寻求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状况。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状况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其立法特点和立法不足。第五部分,立足于本国国情和现实需要,首先在宏观层面上,论述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模式和立法体例;在微观层面上,对具体制度设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这些问题包括:产品召回的归责原则,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和客体,产品召回的程序、方式、和时效及相关制度的安排。第六部分,在前述的基础上,高屋建瓴的说明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所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建立此制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