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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50万天价医疗费”案的发生,再次揭开了“过度医疗”这一医疗界的伤疤。面对专项法律法规匮乏,医疗机构体制机制不严,医生职业道德缺失,过度医疗大行其道,有恃无恐,医患矛盾日益升级。我国曾在《侵权责任法》第63条做出了关于“不必要检查”的规范性条文,但由于其模糊性、笼统性使该项法律很难在实际生活产生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具体来说,问题集中在:第一,过度医疗认定程序缺失。第二,过度医疗责任的承担具体制度构建缺位。为此,本文着重从法律层面来探讨过度医疗的性质归属,认定程序和责任承担,以期通过理论和制度的构建来解决过度医疗这一诟病。本文通过对比相关概念来理解过度医疗的内涵,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过度医疗的请求权来源,通过分析得出其责任归属应当采取侵权责任来作为请求权来源,进而通过归类过度医疗三种表现形式,分析其具体成因,为下文具体解决问题提供思路。同时,在了解过度医疗相关内涵基础上展开了本文的创新点和核心焦点,重点将医疗手段和法律措施相融合,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来解决医学鉴定的标准定位问题,用医学会和法院双专家组的方式解决医学鉴定程序正义和司法裁判实质公正问题。这些判断标准和制度设计的提出都是笔者的原创,在之前的学术讨论中并未出现过,属于本文的亮点。并通过论述认定主体、认定程序、认定监督三个层面,将理论落到实处,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责任承担构建上,具体制度设计是本文的核心亮点。前部分将法律与医疗融合解决过度医疗认定难的问题后,在本部分,通过具体构建责任承担主体归属、举证责任归属、赔偿数额计算、规范免责条款,使过度医疗在《侵权责任法》63条以外进一步细化,体现出其与普通医疗纠纷的不同,对其应采取的特殊处理方式予以说明,使得过度医疗类案件有法可依,有助于今后该类案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