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税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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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纳入有限合伙企业之后逐步发展起来。鉴于合伙创投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国家对其发展采取了许多税收政策进行支持,但由于合伙创投所得税制的不完善,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将探讨合伙创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分析问题、考察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基于税法的原则提出完善的思路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关于合伙创投基础理论的介绍,这些基础理论的介绍将成为后文讨论的基础。通过对法律上创业投资、创投企业定义的介绍,引出本文研究对象合伙创投所得税的定义及其基本范畴,为后文的研究限定范围。对于国际上合伙创投不同课税模式的介绍,是为后文讨论我国的课税模式及其完善奠定基础,而完善合伙创投的基本原则是最后提出思路和建议的分析路径。第二章是关于合伙创投所得税现存问题的逐步分析。首先通过考察中央与地方合伙创投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沿革,发现中央与地方在“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目、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纳税规定及税收优惠设置方面存在分歧,而财税2019[8]号文的出台有利于缓解中央与地方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的争议,但是由于“落日条款”的存在,且未能触及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的征税问题,这种缓解只能是暂时性的。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探讨来分析现存问题背后的原因,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目的争议、附带收益征税问题难以明确以及中央与地方存在纳税方面的分歧。从而为完善这些问题厘清方向。第三章从域外考察的角度对合伙创投现存问题的域外经验进行介绍。这一部分将主要探讨:第一,域外不同课税模式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课税模式所具有的优势和劣势;第二,美国对于附带收益的征税方式,以及美国国内对于附带收益征税方式的争论;第三,域外合伙创投的税制体系,分别介绍了美国关于合伙企业纳税处理的基本税制体系设计以及日本和韩国在税收优惠方面的专门立法模式。第四章将在前文问题分析和域外经验考察的基础上,结合税法的基本原则提出对我国合伙创投现存问题完善的思路和建议:第一,从实质课税和量能课税原则来分析股权转让所得的性质及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穿透征税,并考察现行课税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进一步提出股权转让所得征税的调整方式;第二,通过分析域外对附带收益征税方式的理由在我国合伙创投发展现状下的合理性,进而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分析附带收益的征税方式在我国应该如何进行明确;第三,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结合美国和日本、韩国在合伙企业和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制设计经验,根据税收要件法定和法律优位原则对我国合伙创投税制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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