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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自主决定权意识不断高涨。在医患关系中,主要体现在患者同意权越来越得到重视,医患关系的模式也渐渐从一切听从医生的,转变为医患共同参与的模式。但是我国关于患者同意权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过于简单,实践中很多问题的解决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迫切需要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和研究。本文从患者同意权着手对患者同意进行一个体系化的研究。首先是患者同意权的概述:一是患者同意权的法律内涵,患者同意权最早起源于受害人同意理论,应用到医疗领域就是患者同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患者同意又增加了一个更加细致化的要求,就是要求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即患者的知情权,这两者构成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同意权是一种形成权,通过患者的单方行为改变了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患者同意权的适用范围就是广义的医疗行为。二是患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即医患关系模式的转变及医患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同意权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可以找到患者同意权的根据;患者同意权的产生是对患者人格权尊重的结果;患者同意也是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根据之一。三是患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主要通过列举国外及我国关于患者同意权的立法情况,了解各国对患者同意权的规定。患者同意权的行使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患者同意权的主体,患者同意权的直接主体是患者本人,但是患者本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同意能力时,就出现了代为同意,本文从委托代理同意及法定代理同意两个方面讨论代为同意。二是患者同意权的内容,患者同意的不仅仅是医疗行为本身,还有医疗行为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三是患者同意权行使的有效要件,首先是患者须具备同意能力,关于同意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识别能力这三种标准,采用有无识别能力是最有利于患者的判断标准;其次是患者同意是自愿的,患者作出同意是自由的,不是在他人威胁、欺诈及不当影响的情况下作出的,患者同意是患者本人作出的,也是患者自决原则的体现;最后是患者同意不违背法律及善良风俗。患者同意是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但是也要在法律及善良风俗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侵害患者同意权的主要情形:一是超出同意范围的医疗行为,行为人要为超出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行为,无论是未履行还是未完全履行甚至是错误履行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三是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行为,即使侵害了患者的同意权,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强制性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同意权,但是也不构成医疗侵权。要对患者同意权进行完善需要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确定患者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在我国可以借鉴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但是主要是采用识别能力的有无为判断患者同意能力的标准。二是规制患者同意权的主体及责任,有同意能力的患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无同意能力的患者由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具有一定的同意能力的,要在其同意能力范围内征求其同意;代为同意人要遵循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否则要为其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三是明确患者同意的效力问题,在我国医疗行为正当化的核心根据是患者同意,这只是理论上的,缺少立法上的支持,受害人同意可以上升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并建立一套侵害患者同意的责任认定及赔偿体系。四是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则之外确定一些法律原则,为患者是否识别能力的及代为同意主体的同意行为是否为了患者的利益等问题的判断,提供法律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