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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一词通常表示在一定社会地理空间内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在近二十年推进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进程中,我国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专家学者,逐步在较深层次上理解、认同了社区的内涵。关于社区范围的确定,笔者认为,目前暂时将社区范围确定为街道辖区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因为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的人口规模、地域范围以及功能配置等因素都决定了将社区范围界定在街道一级比较有利。建国以来,我国在城市基层社区逐步建立了以“单位制”为主、以基层地区管理街居制为辅的管理体制。国家通过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管理职工,通过街居体系管理社会闲散人员、民政救济和社会优抚对象等,从而实现了对城市全体社会成员的控制和整合,达到了社会稳定和巩固政权的目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逐步分化,政府职能转变重新调整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生存、发育和发展的空间。单位制和街居制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极大改变,这些都对传统社区管理体制提出了变革的要求。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中应当确立四项指导原则,一是坚持行政主导推动;二是强政府与强社会相结合;三是议行分离专业操作;四是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参与。笔者提出,我国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在组织架构上应当是一个三层体系的模式,包括领导层、议事层和操作层。领导层以社区党工委为核心,包括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和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可以实行交叉任职,以确保党政协调统一,党的领导在基层社区不被边缘化。议事层主要包括社区代表会议(社区理事会)和小区理事会。社区成员代表和小区理事会成员由全体社区成员直选产生,作为社区层面的常设议政机构,工作方式、工作关系均须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加以创新。操作层主要包括三类主体,一是社区代表会议(社区理事会)附设的秘书处,二是小区理事会附设的各专门委员会,三是由专职社工组成的社区工作站、各类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这三类操作主体根据不同的定位,对社区事务的操作各有侧重。此外,在社区治理体制中,除了上述三个层次外,还有必要专设一个覆盖社区全部事务的监督性主体,其成员也全部由社区全体成员直选产生,负责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监督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