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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将人工智能与汽车相结合的自动驾驶汽车受到了广泛关注。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的出现,的确改变了传统的汽车驾驶技术,让人耳目一新。可以说,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与发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也必将极大改变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当前自动驾驶技术并不成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亟待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出现,想要解决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就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等级划分等问题。其中,等级划分在研究侵权责任的分配上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自动驾驶等级,包含的责任主体范围会有所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传统机动车在事故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上存在明显的不同。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要对其责任承担问题深入研究。处理传统汽车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根据主体的不同,区分成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一种情况是根据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情况根据非机动车、行人有无过错的角度,判定机动车是承担责任还是减轻责任。采用的是何种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也有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关于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既有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后,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寻找到定位,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在侵权责任上的适用问题。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问题,其仍旧属于物的范畴,是人类使用的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汽车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者。在不同的自动驾驶级别,以上主体承担的责任大小会有所不同。可以适用传统汽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适用产品责任。若事故不是因为使用者操作上的过错造成,那么能够推定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从而适用产品责任。在立法方面,美国、德国、日本起步较早。美国的立法分为中央与地方,其中有值得学习的地方,如设立咨询委员会、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等。德国则主张不改变现有的赔偿责任体系,只针对性的做部分修改,如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认定为汽车驾驶员并要求其承担驾驶员责任,同时也通过提高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并且提出引入“黑匣子”制度作为证据辅助。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日本则进行了“运行供用人”责任的立法考量,提出了三种方案,试图在运行供用人、保险人与生产者之间进行责任分配,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我国应当在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调整的同时,加快相关立法。秉持以最大程度救济受害人,同时防止挫伤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积极性的原则,构建三维的框架,使用人、行业、政府三者联动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为了妥善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相关问题,我们应当加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合格标准,对现有的法律作出调整或者修改,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问题制定法律法规或者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同时,为弥补法律的救济不足,可以构建“强制保险制度+赔偿基金”的制度,并引入“黑匣子”制度。为救济受害人与科技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