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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缺位和司法实践,进而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最后构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体系。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立法缺位和司法实践。在目前我国有关原告资格的立法中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我国地方已着手进行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司法实践。第二章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我们要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仅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我们应把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以及诉讼目的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应设立相应的法律程序,使最合适的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妥善处理各类型原告之间的冲突与合作。第三章构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体系,包括五种类型原告资格的构建和两种类型原告资格的批判。具体而言,我国应构建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民、企事业单位五种原告类型,拒绝后代人和自然体两种原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