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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犯罪是妨害司法中一个较重要的犯罪类型。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实践,对证据犯罪中的立法状况、构成、认定及其中一些争议较大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全文包括前言和五个部分。 前言部分阐述了证据犯罪的研究价值 第一部分,概述。对证据犯罪的概念、分类及立法状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证据犯罪是妨害司法罪中一个重要犯罪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证据犯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世界各国刑法对证据犯罪也有较完备的规定,且有其特点。 第二部分,证据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由于证据犯罪与司法诉讼活动紧密相连,其主体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诉讼活动中的各类诉讼参与人。证人作为证据犯罪的主体,要结合诉讼法上证人条件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主体来认定,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才能以证人的身份成为证据犯罪中的主体。另外,本文认为证人与被害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证人不能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能就其没有参与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罪行分案审理时,才能成为证人,可能构成伪证罪等。被告人在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本罪的教唆犯。证据犯罪大多是直接故意。 第三部分,证据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伪证罪中,关于作“虚假证明”中“虚假”的认定,采取主观的认定标准更为可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帮助”行为,本文认为既可以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准备工具,提供条件,也可以是伙同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告证据的行为,还可以是亲自为当事人实施全部的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有些证据犯罪也可以发生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笔者认为没有必要作时间限制。证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司法诉讼活动。其中,伪证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体是证人作证的权利及其人身、财产、民主权利。 第四部分,证据犯罪的认定。对证据犯罪与非证据犯罪进行区分。证据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伪证罪应主要以最后一次讯问程序中全部陈述终了为准,来认定其是否是中止或自首。 第五部分,证据犯罪的立法建议。关于设立拒绝作证罪的建议。亲属在特定证据犯罪中减免处罚的立法建议。同时,笔者认为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没有必要单独成一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