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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揭开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序幕。我国一直以来采取的是“就源扣缴”制度,人们无法透过纳税申报意识到自己为纳税人,更难以意识到自己为国家的主人,并监督税务机关的征收。然而,纳税申报的改革在实际执行中遇到诸多困境。因此,本文以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研究对象,就现行申报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定位做出整体评价,试就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予以系统分析,基于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与协力义务之法理依据,对现行申报制度加以反思,以试图追求纳税人权利之落实与保障。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来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历史分为三个时期进行了梳理;其次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现状,分析了“遇冷”明显的原因;再次,从自行申报的情形、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内容;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寻求“协力义务性”的法理依据。第二部分,探究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缺陷。首先分别从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和以家庭为纳税申报主体两方面分析了自行申报主体制度的缺陷;其次探讨了“一刀切”式的自行申报标准制度的缺陷;再其次,从申报的地点、方式、期限以及填写申报表几个方面,着重探讨自行申报程序制度的缺陷;对于税款征缴制度的缺陷,主要从税款流失严重、征管技术落后、税务稽查不力、注征收轻服务、税收环境滞后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引入对未自行申报纳税的案例,探讨未申报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第三部分,探究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总结了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后分别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借鉴。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探究的缺陷和第三部分的经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对策。首先应采取选择性合并申报,以夫妻作为家庭合并申报的主体,完善适用于家庭的累进税率和起征点以及应纳税额的确定方式,扩大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其次应完善“一刀切”式的自行申报标准制度,更好地实现量能负担原则,促进税收的公平,逐渐降低自行纳税申报的起点;再其次,完善自行申报程序制度,强化申报地点的灵活性,提供便捷申报方式,延长办理申报的时间,细化延期申报规定;再次,构建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化网络体系,加强税务稽查的力度,提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服务质量,优化个人所得税收环境;最后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未申报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提出适用“推计课税”制度,保障纳税人基本权不受侵害,免除纳税人协力义务之负担,让纳税人保留更多自由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