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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作为我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职责任务,法定职责包括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和认定火灾责任三方面的内容。从公共经济学角度来看,火灾调查是公安消防部门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国民作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经过几十年改革、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设计简陋到相对完善的过程,在实际的调查工作当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入世后火灾调查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不断紧密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火灾调查制度中反映出来的调查目的偏离、调查任务混乱、调查程序缺失、救济制度不顺等问题已表现的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火灾调查的效率和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火灾事故调查发展动态的概述,对比分析了我国火灾调查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火灾调查模式上的不同,揭示了我国火灾调查在原因认定、损失核定、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局限,从火灾调查的法律属性入手,运用行政调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法基本理论,对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做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对火灾调查制度应从调查目的、调查原则、任务分工、调查程序、救济制定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前言从我国火灾调查制度与实际调查工作的不相适应,以及入世后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火灾调查挑战着手,指出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明显滞后,经济机制要求与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法定职责定位不合理;火灾调查工作模式急待改革创新;对火灾调查行为法律属性及其救济制度急需探索。随后,笔者结合目前我国火灾调查相关研究指出本文写作的目的,即通过对火灾调查相关行为法律属性的分析,提出完善火灾调查制度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火灾调查概述。笔者首先从火灾的概念入手,对火灾调查的对象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对火灾的定义应当强调其灾害性,才能更好的构筑火灾调查制度的大厦。接着,笔者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概括了火灾调查的概念,根据火灾调查的行政调查属性分析了其特征及意义。第二部分论述了目前我国火灾调查制度现状,重点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火灾调查的目的认识不深入,调查主体薄弱,调查任务与调查行为的本质不对应,火灾调查程序不完善等,增强了完善火灾调查制度的针对性。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的火灾调查制度,为完善我国火灾调查制度提供了参考和理论依据,然后将国外火灾调查制度和我国火灾调查制度进行了对比,进而突出了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在调查主体、目的、程序、任务等方面的不足,引起了我们对我国火灾调查制度如何进行完善的思考。第四部分以行政调查和行政确认等行政法基本理论为基础,分析了火灾调查及其附属行为的法律属性。第一,笔者从火灾调查的主体、调查内容、调查目的、调查行为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对火灾调查行为进行了分析,指出火灾调查行为整体上属于行政调查。第二,笔者综合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责任认定行为法律属性的不同看法,结合行政法相关理论,首先从主体要素、权力要素、法律效果要素、特定性和单方性要素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责任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然后从行为的确定力、行为的拘束力、行为的涉权性、行为的羁束性、行为法律效果的间接性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中的行政确认行为。第三,笔者运用同样的分析方法,指出火灾损失核定行为同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火灾调查制度的一些建议和主张。分为火灾调查目的的重新定位,火灾调查原则的完善,火灾调查任务的重新划分,火灾调查程序的建立,火灾调查救济制度的明确等五个方面。重点对火灾调查程序的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根据火灾调查及其附属行为的性质,解释了长期以来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主张应该将火灾原因认定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更好的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论部分从火灾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入手,指出火灾调查制度的完善要借鉴国外的经验,重新定位火灾调查的目的;在调查中遵守合法性原则、职权主义原则、合理性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将火灾责任认定和火灾损失核定任务分离出去,公安消防机构只负责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根据火灾调查相关行为的法律属性制定系统的调查程序;进一步明确火灾调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有效的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