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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法治背景下,各国为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普遍选择由国家承担社会防卫的责任。然而公权力并不能覆盖生活的全部,特别是当公民受到紧迫的不法侵害,而公权力又无法及时介入时,个人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显得尤为必要,因此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研究重点在于国家向个人让渡多少防卫权的界限问题。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范围,旨在通过扩大个人正当防卫的权限以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地保障国家与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性。法律在赋予个人正当防卫权的同时,为防止该权利的滥用,对正当防卫制度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然而如何设定合理的适用条件以达到个人权利保护与社会利益的兼顾,其适用条件值得探讨,因此作为打击紧迫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制度,其紧迫性条件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从攻击者实施不法侵害的必然性和攻击者对法益的危害性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前者在回答攻击者是否实施攻击行为的问题,涉及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针对必然发生的不法侵害,防卫人何时才能着手实施防卫;后者回答的是攻击者是否具备侵害法益的能力,攻击者的存在是否对被攻击者造成威胁,涉及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即在面临加害人何种的攻击,防卫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本文对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分析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意图通过对文章论点和论证思路的介绍,来说明文章的中心论点“饱受强者长期欺凌的弱者,在特殊情况下对强者先发制人的打击构成正当防卫”观点的可行性。第二章为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概说,分别从古代律法、我国刑法、境外刑法对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规定三个方面来介绍国内外不同学者对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认识及所持观点,并在最后陈述笔者对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检视,以说明我国现行刑法中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在特殊重大刑事案件中的局限性。第三章主要论述“被虐待者综合症”理论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修正,本章详细介绍了加拿大典型司法判例如何选择被虐待者综合症专家证据,用以支撑被虐待妇女杀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以此理论为基础对传统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进行重新检视,以提出对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修正,即只要在实力悬殊巨大的双方间满足不法侵害必然发生且有紧迫的威胁两个要素,就允许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以论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前,行为人采取先发制人打击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第四章是对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适用的可行性分析,具体从受害人对不法侵害的事先预见是否阻断危险的紧迫性、预见不法侵害后行为人是否具有躲避义务、预见不法侵害后积极准备防御工具能否使危险丧失紧迫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以说明对即将到来的不法侵害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具有可行性。第五章是对正当防卫紧迫性条件的合理性进行阐述,具体从防卫主体的特殊性、防卫人意图的正当性、不法侵害发生的必然性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在最后提出专家意见、品格证据以及德国“政策性标准”作为特殊正当防卫案件认定的补充标准,以使正当防卫的认定更加合法、合情、合理,让无辜弱者得到更好地保护,让造恶者受到应有的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