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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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垄断法责任制度的一部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只能依据民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但由于两种法律制度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在立法目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有诸多不同,导致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完全适用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不能发挥出其本身应有的作用,从而使该法律制度成为虚设。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发生损害时也必然注重双方的平等性,以补偿作为损害赔偿的原则。而反垄断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旦发生损害会对很多人造成不良后果,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因此事前防范重于事后补救,民法中的补偿性原则不能实现反垄断法“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另外,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采用民事损害赔偿中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只赔偿与受害人所受损失同等金额的财产,但与此同时垄断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独有的隐蔽性特征使受害人举证证明违法行为十分困难,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弥补当事人所受全部损失及其诉讼费用等支出,使得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发挥威慑和惩罚违法者以及激励私人诉讼的功能,存在很大弊端与不足。本文主要针对上述问题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各方面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研究,包括反垄断法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的权利主体范围、损害的具体认定、违法行为的确定、主观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的模式等。并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二者的不同之处,总结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独有特性,建议我国应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及威慑违法行为人的特点正好能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值得为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所借鉴。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我国应选择双倍损害赔偿的模式,试图为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具体实施提供一点参考意见。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民法中的一般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目的、保护对象、构成要件等方面的区别,与民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区别,以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所具有的补偿损失、威慑和遏制违法者、激励私人起诉的功能。第二部分: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主要从反垄断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损害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各个国家具体适用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便为我所用。第三部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额的比较分析。该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三种模式,即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制度、酌定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和单倍损害赔偿制度,并且逐一对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与启示。第四部分: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部分先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未对反垄断损害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进行区分;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差;未规定反垄断损害赔偿额。然后再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明确反垄断法的目标,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反垄断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建立反垄断双倍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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