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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被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地加以规定,但是对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启动等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进而提出自己浅薄的学术观点。本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进行探析的时候,是以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作为背景,论述了该制度出现的立法目的,经过分析得出该制度现在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结合实践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框架的构建,通过对民事执行监督范围方式、制约和保护机制等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尽可能合理的设计出一个可操作性强,更具有实用性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具体细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应当明确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正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并根据这些原则,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启动方式,确定监督的具体范围;其次要明确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监督方式,要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现场监督等监督方式,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根据权力制衡理论,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护机制和内外制约机制来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问题。对于内部监督也要进行具体的细化,分别从申诉制度、考评机制和检务公开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此外对于外部监督也从当事人的监督和人大的监督两个方面做出阐明。任何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也是需要更多的法学工作者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实践并完善的。通过多方的努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也会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