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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主国家,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集中体现了一国的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和健全宪法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则是宪法保障制度的核心与主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我国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法律合宪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如何发挥上述制度的效用,并在人大制度下正确处理法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进而保障宪法的实施,议会审查与法院审查并重的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运作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英国违宪审查制度是在不成文宪法背景下构建和运作的。在不成文宪法背景下,认识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是把握英国宪法的内容以及违宪的内涵。违宪是指公共机构违反宪法原则和宪法性法律的行为,违宪审查是指议会和法院依据宪法原则和宪法性法律对公共机构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活动。成文宪法背景下作为违宪审查制度基础的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效力位阶在英国表现为包含宪法内容的基本立法与次级立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效力位阶。包含宪法内容的基本立法与次级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使得前者成为法院审查次级立法合宪性的宪法依据。以欧洲共同体法、1998年《人权法案》为代表的宪法性法律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殊地位和效力,并因此使得宪法性法律成为法院审查议会基本立法和次级立法的宪法依据。除了直观的宪法性法律,议会主权、法治和权力分立等体现英国宪法基本内容的宪法原则也是议会和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依据。认识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当立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功能即处理国家机关权限争议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来把握英国违宪审查的形式。英国违宪审查的形式包括议会基于议会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对政府法案的事先审查,法律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对法律的事后审查,法院在普通法背景下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对议会法律的变相审查、法院对委任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法院依据1998年《人权法案》对基本立法与次级立法是否与《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相容的审查,法院对中央与权力下放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的处理,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传统保护和依据1998年《人权法案》对公民所享有的《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保护。英国采用的违宪审查模式,既不同于普通法院审查制,也不同于专门机关审查制,而是一种混合审查制,是议会审查与法院审查并重的制度。这种混合审查模式有着自身的特点,表现在违宪审查依据的多样性、违宪审查形式的多元化、违宪审查机构的多样性、违宪审查方式的多元化和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性。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某些缺陷。英国议会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议会审查法案和法律的做法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1998年《人权法案》的实施对我国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重大的借鉴和启示作用。英国的经验表明,我国保障宪法的实施应立足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不应试图突破现行宪法框架,人大制度下法院要恰如其分地处理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完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切实担负起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职责,充分发挥法院在宪法适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