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适用的生命在于刑法解释。刑法解释的目标是获得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结论。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客观上对刑法解释的需求更为紧迫。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视点主要放在审判领域内的刑法解释。提出刑法解释主要是由司法人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进行。并分别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刑法思想以及社会发展变化和成文法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加以探讨,并从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刑法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过程来探讨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刑法解释的目标是发现刑法文本客观的含义,是为个案寻找最合法且合理的解释,因此解释者在刑法解释时,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也不能严格遵循刑法用语文字的字面含义,而是要心中怀着正义的理念,在刑法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进行解释,在法律规范和个案具体情况之间寻找最合适于个案的解释。一个成功的刑法解释结论的得出离不开正确的刑法解释方法,而对刑法进行解释应该坚持文义解释优先适用,在文义解释无法得出合适的解释结论时,运用论理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而刑法解释结论最终要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符合正义的理念、符合特定时刻特定区域内一般大众普遍具有的“常识、常理、常情”的价值观。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律推理过程的分析,探讨了刑法解释对于个案刑法适用的必要性。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论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案件,都少不了法律推理的重要作用,但是司法绝不是单纯的技术操作问题,而是具有价值判断的属性。司法是面对个案的,需要将刑法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之中,因此,刑事司法需要建构个案裁判机制,而这其中必然存在对刑法的解释和理解。第二部分阐述了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阐述了刑法解释应该是形式和实质的融合。罪刑法定原则形式的侧面要求法律主义,即要按照刑法的规定严格司法,旨在实现整体正义,限制司法擅断;而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则要求司法应该面对现实,把目光面向个案,通过发挥司法的积极能动作用实现个案的正义。因此在遵循刑法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之下,刑法解释应该是兼取二者的优点,回避二者的不足,那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面对刑事个案的时候,应该以正义的理念为指导,在刑法解释的界限上不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在刑法用语可能的文义范围内进行解释,这样就是先了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的融合。这样的解释结论,既符合个案的实质正义,也因为经受了社会公众“常识、常理、常情”的是非观的检阅,具有可接受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也达成了整体上的正义。第三部分论述了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刑法解释具体方法的选择的探讨,认为刑法解释应该是在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各种方法的互相印证。本部分通过列举了刑法解释的各种解释方法,认为刑法解释应该是在正义性、法的安定性、合目的性和法制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各种解释方法的相互适用。而解释的结果应该符合刑法整体性的要求,也要符合刑法目的的检验,更重要的是刑法解释要符合正义的标准。第四部分讲述了刑法解释的证立。所谓证立就是指刑法的适用和刑法的解释的合理性需要通过充分的法律对话、法律论证加以证明。本部分通过说明法律论证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刑法的适用和刑法解释获得合理的、可接受的结论的重要作用,探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是司法人员和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广泛参与到司法中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充分论证,从而使得法官可以基于各方的意见,做出合理的案件裁判结论。结论的获得,还应将法官的论证理由(即裁判理由)通过裁判文书表现出来,从而可以经受大众的检阅。文章的最后通过前面对于刑事司法中适用刑法的相关探讨,认为现在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应该将传授法学专业知识、培养法学专业思维和良心教育结合起来,把良心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