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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因其民间性、保密性、专业性、灵活性、“一裁终局”等特点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有更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把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然而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仲裁制度不公开审理原则、保密性强的特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虚假仲裁现象层出不穷。仲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以合法之名行违法之实,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法使仲裁机构做出裁决,进而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因仲裁的保密性难以察觉正在进行的虚假仲裁,等发现损害其利益后,由于司法审查制度存在法律漏洞,案外人因主体不适格无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文通过对虚假仲裁行为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规制虚假仲裁的必要性以及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为仲裁案外人提供司法救济渠道的角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一条新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障仲裁健康有效地运行,使仲裁真正成为公正的解决争端方式之一,重新焕发生命力。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虚假仲裁的内涵以及对当今虚假仲裁违法行为高发的成因分析。笔者从虚假仲裁的概念、构成要件、与其他概念的界定、常见表现形式和成因这五个方面全方位详细进行了整理分析,其中结合了多个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以便直观了解虚假仲裁表征,再深入挖掘其本质。第二部分主要对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有必要规制虚假仲裁进行了理论分析,由仲裁程序进行中和仲裁裁决生效后两个阶段分别展开探讨,以证明仲裁司法审查的巨大作用。在仲裁程序进行中,首先,仲裁机构无法制裁虚假仲裁,仲裁委员会对错误的生效裁决没有撤销权;其次,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学界广受争议,笔者赞同折中说,认为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客观需要,但前提必须要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利破坏仲裁的合意性。仲裁裁决生效后,案外人另提起侵权之诉或不当得利之诉并不科学,浪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操作难度也相当大。因此得出通过仲裁司法审查规制虚假仲裁,提供给案外人救济途径才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司法审查规制虚假仲裁的现状与不足。从主体、审查法定事由、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和基于公共利益审查五个维度指出立法中司法审查制裁虚假仲裁和救济案外人的法律盲区以便更好地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实现程序正义。第四和第五部分则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探索新的法律救济路径。分析了瑞典、希腊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利弊,提出建立宣告仲裁无效之诉的具体规制措施,指出必须在适用范围、起诉方式、主体、管辖、审理等方面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切实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防范和制裁虚假仲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