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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不断的完善,当事人对于自身的权利保护诉求也在日益增多,使得各种纠纷类型不断发生,在此过程中,群体性纠纷在呈现出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典型的有关群体性纠纷的案件,比如大规模的产品质量侵权案件,大范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这些纠纷的均具有如下类似的特征:违法行为相对单一,案件所争议的焦点大体共通,等一些群体性的纠纷。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法院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往往是将案件进行拆分处理,这种解决方式已经不符合现代型诉讼的解决理念,甚至与诉讼经济原理背道而驰。因此,各地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进行探索,目的在于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当然,各个地区的探索解决方式并非完全一致,但是都是在结合我国的具体的司法现实,进行的一种尝试。我国也有法律条文明确的对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规定,但由于这项制度由于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并不是太理想。在不断探索新的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法院从2013年起就开始探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群体案件,并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涉众型案件适用示范诉讼的模式的若干意见》,同样,最高法在2016年出台了《意见》,该意见的第七条提出探索示范诉讼进行群体性案件的解决。各地方的法院也陆陆续续的出台相关的意见和规定,强调应用示范诉讼解决案件纠纷。由此可见示范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并带来良好的社会价值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为示范诉讼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第三部分为域外示范诉讼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四部分为我国引进示范诉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以及结合三门经验阐述在我国建立示范诉讼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