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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是相较于传统的行政区大气污染执法而言的,意指大气污染执法主体可以超越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开展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活动的一种全新的大气污染执法类型,其实施不仅符合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客观规律,也契合严峻的区域大气污染形势对我国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体制所提出的改革要求,并且对消除我国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体制的弊端、实现区域大气环境的一体化保护也具有重要的作用。鉴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独到作用,我国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第92条明确提出了在重点区域实行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要求,以此规定为基础,我国地方政府也相继开展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实践,从而有效推动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持续开展。不过,由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是我国大气污染执法领域的新事物,当前对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我国既无丰富的经验可循,国外也无可靠的路径、模式可鉴,这一切都阻碍了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深入开展。在此情况下,从学理上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基本理论及其主体、客体、实施程序以及保障机制的建构问题展开探讨,不仅有助于丰富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理论体系,更能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机制的建立健全,从而有效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稳定实施。为此目的,本文在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概念、特征、理论依据、功能等基本理论问题予以系统论述之后,从执法的主体、客体、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入手,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机制进行完善性构建。首先,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设置。与传统的行政区大气污染执法相比,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领域是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在内的大气环境区域,从而使其在执法主体的设置上也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大气污染执法的路径。具体来说,依据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模式,可以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作出三种路径的设计。具体来说,在统一执法模式下,可以将跨地区的环保机构作为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这种跨地区环保机构既可以经由我国原有环境保护机构的重组而成,也可在我国现有环保机构之外新设产生。不过,基于我国现有的环境执法体制考虑,目前通过新设路径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的方法更为可行;在交叉执法模式下,则应把区域内地方政府的共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主体,由其抽调区域内地方政府所属的大气污染执法人员组成临时性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队伍,并授权上述大气污染执法人员以其名义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活动;在联合执法模式下,可将区域内地方政府所属的大气污染执法机构成立的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小组作为名义上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并由其承担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职能,但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障联合执法模式与我国传统执法体制的吻合,联合执法小组所享有的大气污染执法职权仍应由其成员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在各自的行政管辖区域内行使,而到自己管辖区域之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参与执法活动的小组成员则主要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其次,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客体的界定。为了节约宝贵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资源,并合理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与传统大气污染执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从执法领域和执法对象两个层面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客体进行界定。其中,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领域的界定可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其一,是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作为适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宏观领域;其二,则是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行政交界区域界定为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微观区域,以确保将有限的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资源主要用于行政交界区域之内的大气污染项目或活动之上。此外,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对象的界定则可采用执法名录的方式,将容易导致区域性大气污染的行业、项目、活动等事项列入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名录之中,从而有效增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并有效防止不执法、乱执法现象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的出现。再次,是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设计。为了有效约束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并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需要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程序作出系统安排。当前,我国时间概念上的执法流程和步骤已经相当成熟,因而我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可以直接采用,故本文对此不予赘述。不过,相较于传统的大气污染执法,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还需要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因而其空间概念上的协调程序要比传统大气污染执法程序更为复杂。鉴于此,在设计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时,应将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横向关系的程序作为其程序的建构重点。为此,本文从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终结程序以及监督程序四个方面入手,对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协调程序进行重点设计,以充实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内容,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最后,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程序的延续,还需要为保障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稳定实施而设定相应的保障机制,而这又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以确保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相关信息能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并共享,从而增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之间的信任,并提升其实施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意愿;其二,还需要对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均衡,以便调动区域内地方政府参与并支持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热情。为此目的,则需要建立区域内地方政府之间的激励和帮扶机制,并持续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内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其三,作为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的必要保障,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提升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防范不执法、乱执法以及干扰执法等违法现象在跨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领域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