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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为原则,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尚属立法空白。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基于保护社会消费公益的考量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突破性尝试,如“假盐案”和“毒包子案”。但也有法院以法律未明确规定等原因驳回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毒猪肉案”。法律上的空白或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法院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不统一,同类侵害社会消费公益和危害社会消费安全的行为,不同的判决结果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问题成为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而大多的讨论都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一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法院应如何厘定消费公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三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四是法院应如何判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谁有资格享有或管理惩罚性赔偿金,依据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始终未形成统一认识,这不仅导致法院在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上的差异,还影响到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在此情形下以“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猪肉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系统研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促进惩罚性赔偿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规范化适用则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除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接着分析了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最后介绍了本文用到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案例简介和争议焦点”。本部分分别选取三个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进行案情简介,分析各案例在惩罚赔偿问题上适用和认定的异同,并总结出三个争议焦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如何厘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如何归属和管理。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本部分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一些问题,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立法缺位,原告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资格存有争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损害界定涵射范围不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认定缺乏鉴定程序;惩罚性赔偿金计算依据尚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管理标准不一。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结论与启示”。本部分通过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之法理分析,总结案例争议焦点的结论,并针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完善消费民事惩罚性赔偿立法,明确权利来源和适用前提条件;将潜在性损害纳入损害认定范畴,引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重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