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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突”在我国的恐怖势力出现了新的动向,他们企图争取将新疆问题国际化,受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影响的达赖集团加紧同国际恐怖组织相勾结。面对日趋紧张的恐怖形势,我国陆续加入了13个国际组织制定的专门反恐公约,据此《刑法修正案(三)》也增加了许多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致使反恐怖主义活动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数量达到了新高,且无论从刑事立法精神还是具体刑事法律规范内容来看都与国际反恐公约的趋向基本保持一致。然而尽管我国反恐刑事立法正在不断朝着与国际公约衔接的方向努力,并且刑法典中也勉强能够找到与国际反恐公约相对应的罪名,但是在衔接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立法理念上人权保障观念不强,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识不透彻。其次,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定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恐怖主义的定义模糊,其行为范围不明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普通罪名相混淆,很多不是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被入罪,本应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却逃脱法网。再次,刑法的保护范围不周延,很多恐怖主义行为,如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等行为在我国刑法典中找不到与国际反恐公约对应的专门罪名,只能牵强用普通罪名进行规制,不能较好地反映国际公约的立法目的。另外某些我国现有的恐怖主义犯罪客观行为方式规定不够全面,缺少个人恐怖活动罪名,量刑上也没有特殊加重、减轻或免责事由,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的事后补救。本文首先对我国刑法和国际反恐公约在立法精神、原则和内容等方面的衔接现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找出了两者存在的差距并分析这些差距可能会引起的各种问题。其次,通过对国外有关恐怖主义犯罪刑事立法的考察,总结出了一些对完善我国恐怖主义刑事立法有益且可资借鉴的经验。最后,针对我国刑法与国际反恐公约在衔接上存在的差距,结合外国反恐刑事立法的经验,提出应当专门制定一部反恐立法,明确恐怖主义定义,界定好恐怖主义的行为范围,在统一立法理念的指导下给恐怖主义犯罪设专章,调整部分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完善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