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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群体恐慌事件频发,在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威胁的同时,也让公众不安地发出了“世风日下”、“道德滑坡”的感慨。从伦理学角度而言,群体恐慌涉及到个人修养与群体道德、心理引导与行为规范等诸多道德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相应的伦理研究是十分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群体恐慌是指无意识人格占主导地位的“心理群体”所表现出的焦虑、害怕、恐惧等群体恐慌心理及逃避、从众、攻击等群体恐慌行为;其既具有非理性、冲动、多疑等一般心理群体的特征,又具有自发性、非常规性、扩散性等突发危机事件的特点,且发生过程一般会经历初始事件刺激、心理情绪感染、情绪爆发成行为等几个阶段。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群体恐慌可根据风险的“实际存在与否”分为“实存性”恐慌与“建构性”恐慌两类,前者如“生存恐慌”,后者如“道德恐慌”。从伦理学视角分析“群体恐慌”的成因,须从主体内因与客体外因两方面入手。从内因来看,由于“心理群体”自身的无责任感、无意识性、过度的想象等不理性因素刺激了群体的恐惧心理并夸大了事实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了群体恐慌的发生;从外因来看,造成“真实风险”与“风险感知”偏差的传媒是群体恐慌的主导诱因,传媒自身的隐性建构功能使其具备了建构与“真实环境”存在偏离的“拟态环境”的能力,而其“逐利轻义”的导向偏差和逐渐流失的公信力增强了社会道德的失范感与公众的疑惧感,为群体恐慌的滋生提供了相对混乱的外在环境。群体恐慌的影响是双面的,在“可控制”的情况下,它可以增强个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危机处理意识、推动社会制度和政策的完善,这也是其所以能被“建构”的价值所在;而一旦其失控,它不仅会危害到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甚至是世界的和平发展。应对群体恐慌,从伦理学视角而言,既需要外在的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建设来引导和约束公众的思想和行为,也需要注重个人私德的教育和培养;只有个人、传媒、社会等主体在良性互动中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念,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他律”与“自律”管理相结合,重塑起个人与社会的“良心”,才能真正消除群体恐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