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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引进中国十几年了,但是始终不能正常发育,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法律移植过程中孤立主义和工具主义的影响,在于忽视对引进制度所蕴含法律精神的研究,在于制度生长缺乏所需的思想理念养分的支持。第一章通过对征管改革历程的回顾,揭示了我国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巨大征管压力下的被动选择,是建构而不是进化的产物,由于建构基础――支撑纳税服务的精神理念在中国的缺失,在权力意识的惯性下,纳税服务实际是在被作为控管工具使用,饱含民主精神、权利意识的制度设计实际是运行在权力的框架中,这是纳税服务在中国没有生命力而呈现种种乱象的根本原因。第二章介绍了支撑纳税服务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内含的国家与其国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纳税服务的逻辑起点;“纳税人权利本位论”和“政府代理理论”分别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角度证明了税务机关由行使权力向提供服务转轨的价值上的应然;“税收债务关系说”对征纳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则是纳税服务被实然选择的理由;“税收遵从理论”对纳税遵从类型的辨析为纳税服务与权力行使廓清了疆域;“新行政理念”打破公共服务垄断和开放性对话的理念为纳税服务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第三章在纳税服务蕴含法律精神的启示下,笔者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纳税服务体系的设想:在为纳税服务腾出发展空间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应淡化权力意识、心悦诚服接受税收债务关系说、深刻认识纳税遵从理论,放弃唯我独尊的权力优势地位,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当做对自己的解放;在确立纳税服务根本地位的问题上,应深刻认识到纳税人本位的申报制是税务机关在依靠权力模式无力解决庞杂问题时,通过税收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努力走出困境的一种理性转轨和现实选择,与此相应的纳税服务,亦应作为最基础层面的最基本制度予以关注;在解决纳税服务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上,可采由“社会契约论”引出的“是投资者而不是公司在和国家订立税收契约”的观点,强化投资者责任;在纳税服务与权力行使疆域划分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应该主要提供核心的以税务稽查为代表的维护税收秩序、惩处恶意不遵从行为的公权力特征鲜明的公共服务,而将一般的非执法行政行为的纳税服务交给社会力量去办理;在明确纳税服务界限的问题上,应该正确认识纳税评估性质;在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中介机构的定位问题上,可采取“纳税人的申报表经执业中介机构签字后,再被税务机关认定有问题,则由中介机构对签约纳税人承担赔偿责任”,藉此保障申报质量和实现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在纳税服务相关主体和纳税服务手段的问题上,应着力分别发展税务机关外的两个民间组织,一是社会中介机构,一是纳税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