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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的私权遭到侵害、与其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诉的利益制度无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还是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诉的利益的一般理论入手,结合具体案例,讨论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诉的利益的内涵、本质及功能。首先探讨了诉的利益的内涵,认为诉的利益的内涵是指当事人的私权遭到侵害、与其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诉的利益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当事人的私权遭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二是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具有诉诸于法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其次从民事诉讼目的讨论出发,界定了诉的利益的本质,认为诉的利益在体现着国家利益的同时也承载着当事人的利益。最后,分析了诉的利益所具有的功能,指出诉的利益同时具有排除不当诉讼、权利生成、政策或法律形成、促进实现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功能。第二章辨析诉的利益与法院民事审判范围、原告资格这两个相近概念的联系和区别。在承认诉的利益与上述两个概念紧密相连的同时,在我国尚未规定诉的利益的情况下,主张应当以有无诉的利益作为主要标尺,认定公民的诉求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设想以有无诉的利益取代有无直接利害关系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准,合理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争取实现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最大化。第三章总结分析诉的利益在确认之诉中的运用现状和问题,认为司法实践中诉的利益多被作为起诉条件对待、诉的利益消极功能的发挥远远多于积极功能、诉的利益有时被混淆为法院民事审判范围或原告资格、诉的利益有时被错误理解为诉讼可能为原告带来的利益。第四章重点讨论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之认定标准。首先,提出诉的利益认定之一般标准,从肯定方面认为诉的利益认定的一般标准是指某一民事争议具有启动民事诉讼予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从否定方面考察诉的利益的否定或阻却因素或者情形,认为这些情形包括: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范围、重复起诉、当事人无需通过司法裁判实现权利主张、存在诉讼以外的强制适用程序、当事人双方已有排除民事诉讼的特别约定。其次,探讨确认之诉中如何正确认定诉的利益,主张从提起确认之诉的主体、确认之诉的对象、确认之诉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适当性以及确认之诉的现实必要性四个方面来考量和认定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最后,分别就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的几类特殊情形明确了诉的利益有无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