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体现了国家充分重视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与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统一的原则和国家法制的原则是一致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的实现还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运用历史考察法、价值分析法、理论分析与制度创新等研究方法,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的理论基础、基本概述、实现变通权的意义以及变通立法的实践情况进行了阐述,以使人们能够进一步了解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对其加以重视。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过程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如民族自治地方缺乏必要的变通意识、缺乏具体的与实施法律变通权配套的法规、变通立法的质量不高、制定变通规定的主体不一致、行使法律变通权的立法程序有欠缺、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缺陷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并对此进行成因分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人们未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予以科学的定位,把变通权作为一种被动的授权性的权力己不适应现实的需求,因此,必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更好的行使这一权力。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序言,主要包括研究的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逻辑结构和研究思路,并指出了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为本论,包括第一章至第六章,对变通权的理论基础、概述、实现变通权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立足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情况,重点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三部分为结语。总结全文,指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的重要性,并提倡理论界应该给予更大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