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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经济学和法学共同关心的问题,现代公司法理论关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是“公司自治”或“股东自治”,股东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维护公司自治和保护股东权利是公司法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公司法将司法权引入到公司治理当中。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为陷入公司纠纷的股东权利提供救济;其二,司法权通过在公司纠纷之前介入公司治理活动调节公司和包括股东、董事、经理在内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预防公司纠纷的发生;其三,发挥监督功能,防止股东的滥权行为,并为因滥权行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提供司法救济。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的外部调节机制,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运行发生困难时,司法权的及时介入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本文试图从司法介入促进和改善公司治理的视角对股东诉讼以及与公司治理相关的非诉讼机制进行研究,揭示司法权介入公司治理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第一部分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介绍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公司治理的内外部调节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论证国家公权力与公司自治的关系以及公司自治的限制引导出作为国家公权力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力介入公司治理的必然性。本文第二部分概括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争论中支持派和反对派的主要观点,肯定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关注反对派对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导致的公权力入侵私法领域的担心,提出司法权力介入公司治理有其必要性,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其有限性,并针对其有限性设计相应的制约机制,保证公司治理的良性运行。本文第三部分着重论证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限制,指出司法权力对公司治理的介入是国家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的必然选择,也是在市场机制和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调节不充分的情况下推动公司治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外部力量。虽然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只是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其作用机制的制约,其对公司治理的调节功能存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