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对被侵权人所受精神痛苦进行补救的民事法律制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我国现阶段采用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入手,同时对比美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制定问题。为此,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几个基本问题,包括精神损害的内涵,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功能,本文在精神损害内涵这个问题上采用狭义说所持的见解。笔者同时结合侵权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何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进行分析。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前提是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概括性的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限定为“人身权益受损”。以此为前提,本文依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总结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时普遍采用的认定标准并对其进行评价。本文主张应以较宽的范围来界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对认定标准的总结主要是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方面及司法实践中具体考察的因素来论述。第三部分分析美国法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并且和我国的认定标准进行比较,从而探讨其带给我们的启示。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为故意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过失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后者又包括直接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在以上框架内结合美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文法的规定及法院通过判例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对美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详尽的分析,继而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认定的具体标准等方面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规定还十分简单和概括,需要借鉴美国成熟的经验来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在法律理念和社会机制上,我国的情况又有不同于美国之处,所以我国在立法上不可完全照搬美国的经验。通过对中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本文期望能够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