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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刑法语境分析其实是指“信息犯罪的刑法语境分析”,本文强调信息法益,研究以信息法益定义的信息犯罪,与具有浓厚犯罪学色彩的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用语相区分,分析进路上强调刑法解释学语境中的分析。特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之所以被定性为犯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处于重要社会系统中的信息法益,造成了社会局部的紊乱,具体体现为个体和组织的生产和生活停滞、损失和异常。社会系统立基于“对物的直接支配秩序”之上,任何个体无论贫富,必有其可直接支配的物质以供其存在和发展,而这一直接支配秩序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即集中体现为“所有权秩序”,我们讨论主体对物以及对自身人格的控制(这时候人体被局部或者整体地物化对待),在逻辑上以“所有权”为先决条件。在信息技术出现以前,一般信息必须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才能被有效利用并加以保护,而当今社会,信息处理设备效率地不断提高,网络技术地不断普及、新的诸如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迭代,一系列信息技术打破了人们对信息管控的物质及规律界限。现在,人们随手点击一下,就能将他人耗费数年所创造的成果以极小的代价转为己有加以利用乃至以此获利。侵犯他人对“信息”的管领权利已经成为一场全民的狂欢。信息犯罪越发猖獗,然而,对信息犯罪的打击还有待观念的更新和认识的深化。根据学者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范的运用存在(1)数罪并罚问题认定不一;(2)类似行为评价差异较大;(3)“后果严重”认定模糊;(4)适用范围过度扩张等问题。这种情况根源于人们针对信息技术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影响情况还未达成共识,实际上,“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技术革命,正在加速重造社会的物质基础……同时,世界上的犯罪活动与黑社会组织,也已迈向全球化与信息化。”。从传统工业电气时代进入到当前的信息时代,社会结构深层剧变,从传统工业社会诞生的刑法理论不断面临挑战。本文立足新时代,从信息犯罪的刑法分析语境出发,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具体的研究对象,在明确该罪名的适用标准和判定依据的同时,实践对信息犯罪的信息法益分析。本文主要完成以下任务:(1)回顾过去的研究,明确问题所在,详见绪论;(2)阐述信息法益,详见第一章;(3)展示新的分析语境如何能够顺利解决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详见第三第四章的内容,以下论述若有不成熟之处,恳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