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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行为符合法治的精神和法理逻辑。民主是法治的前提,符合法治要求和人才培养规律的高校学生管理校规,蕴含着学生权利保护的命题。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行政法律关系,学生权利保护,应该从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两个方向展开。在西方,市民社会理念阻止了国家权力对高校内部事务的进一步介入,高校在保有学术自由所要求的大学自治权的同时,也保存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中的特别权力关系因素。这表明,应该培育和发展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以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 高校学生管理校规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应该满足合法性要求。本文使用的合法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合法性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含义,还包括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内容。西方学者对法的合法性的研究源远流长,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韦伯、哈贝马斯等等,都致力于法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法的合法性来源,也由对道德原则的依赖,发展到直接民主式的社会契约,再发展到哈贝马斯的商议型民主,确立了法的实质合法性标准。需要同时满足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与实质合法等三方面要求,法才具有合法性,高校学生管理校规应该接受合法性检视。 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制定过程应该具备合法性。我国法律规定校长行使制定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职责,但相应的法理依据并不清晰,行政法治模式的传送带模式、专家理性模式以及利益代表模式均不能为其提供理论的支持。行政法的公众参与模式,为行政过程的合法化提供了论证。高校是一个公共领域,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制定过程应该是公众参与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制定权由校长行使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具备合理性。应该组成包括学生代表在内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高校学生管理校规制定机构,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制定权,同时,广开商议渠道,使大学成员能够直接参与校规的制定过程。民主的制定程序赋予高校学生管理校规合法性,学生也可以通过参与制定过程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 用法的合法性标准衡量,高校学生管理校规不论实体性内容还是程序性内容都存在需要改进之处。实体性内容应该满足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的要求,程序性内容应该满足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另外,应该从加强学术纪律规范、维护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权威性、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改善学生的主动学习权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应该建立审查监督机制,确保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符合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对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行政监督机制有备案审查制度和教育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附带审查制度,应该对这两项制度进行完善,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司法审查还存在障碍,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述三种制度结合在一起,将形成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审查监督机制,在学生权利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本文有如下创新之处:第一,西方国家,只有重要的学生权利才能获得司法救济,这源于大学的市民社会背景,大学自治阻止了司法对高校事务的进一步介入。市民社会理论是认识西方大学的一个新的视角,该理论对我国高校事务的研究具有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培育和发展高校的自主管理权,现实存在的只有重要的学生权利才能获得司法救济的状态,或许可以从中找到解释。第二,将形式合法、实质合法与程序合法作为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标准,为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规范和完善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第三,论证了将行政法的公众参与模式运用于高校学生管理校规的制定过程,从而实现制定过程的合法化的必要性。该研究构建了高校学生管理校规制定过程合法化的理论框架,这一理论还可以运用于其他社会公共组织内部管理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