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消费合同作为一种全新的合同类型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电子消费合同由大量格式条款组成,具有格式合同与电子合同的双重特点,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舒适的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何对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是每个国家必然要面对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与德国涉及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研究,以达到构建我国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目的。本文从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入手,对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订入、解释、效力与规制等方面进行研究,结合德国相关法律,阐述了我国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与不足。并对我国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主要针对电子消费合同的特点与分类进行讨论。电子消费合同具有电子合同与格式合同的特点,因此导致消费者在合同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通过阐释电子消费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后续进一步的研究做好铺垫。文章第二部分分别从订入规则的特点、提醒义务与说明义务三个方面全面研究电子消费合同的订入规则。并结合德国法中的相关规定,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对我国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进行研究。文章的第三部分对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进行了讨论。虽然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也适用传统格式条款的解释方式,但因其自身的特点,也适用特殊的解释方式。文章第四部分主要讨论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即法院如何认定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的。本章依据中国法和德国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标准、可撤销标准分别进行了讨论。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了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问题,即国家如何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消费者保护组织等方式对电子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有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