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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人权是随着剩余产品的产生、阶级的出现而不断产生的。人权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特权而提出的口号。人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权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腐败的发生,严重地侵犯了全体公民的集体人权,为了保集体人权,就必须对腐败等职务犯罪进行打击。为了打击职务犯罪,世界各国或地区都成立了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保护集体人权。由于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根深蒂固,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往往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法学家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保护,强调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侦查人员重视对案件的侦破,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会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协调好打击职务犯罪与人权保障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又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在深思的问题。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在很多时候是统一的。但是,二者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相互分离的可能性,尤其是在涉及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时,这种分离的趋势更为明显。要保护人权就必须反对和控制腐败。通常,廉洁的政治权力不一定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权,但是,腐败的政治权力必然侵害和破坏人权。职务犯罪侦查具有自己特有的性质,侦查的对象是职务犯罪,这种犯罪是伴随着国家公共权力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各国对惩治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都比较重视。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问题系重大的宪法和宪政制度问题,并被近现代社会演变进程所充分关注。严格遵守程序法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本身的要求。 不强迫自证其罪包括在法庭审理的不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不利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