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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村相关立法,完善基层法律体系,保障农村经济高速发展。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地位。虽然解决了长期以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缺失的问题,允许其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活动,但并没有对其市场退出机制进行规定。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机制就像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一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也应当具备一定的退出机制,破产作为市场退出的手段之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此外,《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研究给予了一定可能。而且,相关理论及制度的支持与借鉴为其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以破产能力,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且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存在许多争议,构建其破产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能力长期缺失、破产财产界定存在困难、破产重整以及相关利益主体保障也存在一定阻碍。这些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绊脚石,只有合理解决这些困难,才能够推进其破产制度构建的有效实施,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立法的不断完善,这些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基于此,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来弥补相关法律的空缺。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涵义以及破产进行界定,从内涵上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与企业法人破产的区别。此外,还应分析各个学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的观点,进而对其进行评析。对于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应当从分化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等方面赋予其破产能力;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中准确界定出破产财产;从加强其资产运营保障、完善其治理机制等方面保障破产重整的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立法文件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特点制定具体规定,保障债权人及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因此,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