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始于2015年7月,2017年7月随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生效于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至今已到了第五年。作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公益诉讼及其诉前程序的探索与建立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相较于西方国家,行政公益诉讼中由检察机关在诉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设计是我国的独创,几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诉前程序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的突出效果。诉前程序以检察建议这一相对柔和的方式,不仅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一条新的可行化路径,也显著提高了检察机关案件的办理效率,还切实维护了行政权的独立性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但是,在诉前程序实施卓有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重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在立法层面,从2017年7月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到当年11月出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乃至2018年3月两高出台的《检察公益解释》,均无关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操作的详细规定。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包括:案件线索获取渠道有限;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难以充分行使;部分检察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且回复期限的设置不合理;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等等。笔者将通过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办理的现状,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诉前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进一步探讨诉前程序相关工作机制,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