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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目前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的国家已经屈指可数。而反观我国,不仅对其配置了死刑,而且在全国死刑犯中,毒品犯罪死刑所占比例是最高的。同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仍然呈增长趋势。由此,对毒品犯罪死刑配置合理性的分析和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走向的探析,不仅具有理论探讨的必要,而且还具有特殊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概述世界各国毒品犯罪死刑配置情况的基础上,着重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的合理性进行理性分析,得出了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不具有合理性的结论。据此,深刻反思中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国情和现实形势,论证了我国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在立法废止前,司法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设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毒品犯罪配置死刑的理性思考。此部分在概述世界各国毒品犯罪死刑配置情况的基础上,着重对毒品犯罪死刑配置合理性进行理性探究。首先,根据刑罚的报应和功利的两大基本功效,提出了合理配置死刑的等价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其后,根据以上两项标准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的合理性进行探析,一方面,从毒品犯罪性质和特点入手,认为对其配置死刑不符合等价性标准。另一方面,从死刑威慑力以及死刑对毒品犯罪预防的无效性两个角度的分析,认为其配置死刑不符合必要性标准。从而得出基本结论,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不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之深刻反思。本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数量居高不下、比例持续增长的现状,深刻反思我国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过多的原因,其主要在于立法、司法、刑事政策三方面:其一,立法上毒品犯罪趋重死刑。其二,司法解释有重刑倾向和司法实践的“唯数额论”。其三,“严打”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影响。第三部分:毒品犯罪死刑的必然走向。一方面,阐明了我国废除毒品犯罪的必要性。因为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符合国际公约的义务要求,并且顺应了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另一方面,从人权、法治、民意三个方面阐释了我国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可行性。其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公众人权观念逐步增强。其二,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效果不佳,破除了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其三,毒品犯罪未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安全,废除死刑较易被公众接受。第四部分:我国毒品犯罪死刑的现实选择。在我国立法尚未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的现阶段,司法的必然选择就是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因此,司法限制主要依赖实体适用限制和正当程序限制两条路径,从实体限制路径,加强四个方面的控制,即准确适用毒品犯罪死刑的法律规定、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和运用死缓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从正当程序的限制路径,提出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一致才能适用死刑、落实二审开庭审理制度、坚持法律证实的证明标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四个方面的要求。司法控制不是一种被动的无奈之举,而是切实推行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由限制到废除之路的重大举措。严格毒品犯罪的司法限制,将死刑适用压缩到最低限度,并以此缩短立法废除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