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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国的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更使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进一步恶化。为了整饬环保工作方面的失职、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解决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环境保护督察法律制度,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战略转型的一项有益探索和尝试,在敦促地方环境问题的解决、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在理论和具体运行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还有很大的探索和完善空间。本文通过分析总结我国环境保护督察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功能特征、意义使命等重要问题,指出环保督察制度是一项有利于优化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系、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优越制度。我国的环保督察制度具体分为区域环保督察制度和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在现阶段实际运行中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匮乏、督察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责权不匹配、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流通机制、督察过程中的问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针对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要求,分析借鉴国外环保督察相关制度的有益经验,不断推进我国环保督察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在区域环保督察方面,首先应制定环保督察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环保督察制度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其次则要明确督察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责,赋予督察主体充分的督察权力;第三则是要构建高效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平台;第四要建立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良好的协调合作机制;第五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于环保督察及环境工作的参与。在中央环保督察方面,则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依据,保障督察制度及督察主体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规范环保督察过程中的问责机制,保障环保督察工作的公信力;最后则要健全环保督察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确保督察制度公正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