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以物抵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以物抵债的案件,但由于无法律依据,理论研究也有所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争议较大。围绕以物抵债,主要存在概念不明、构成要件不清、效力难以界定等问题,尤其是要物性之存废、是否构成流质契约等问题直接关系法院对以物抵债效力的判定。本文以天骄公司与南通三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为视角,对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效力予以探究。本文共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案情、争议焦点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各级法院的意见。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研究的视角分析以物抵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以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识别。本文认为,我国的以物抵债应等同于代物清偿,但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代物清偿。本文的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达成的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不以实际受领为必须。以物抵债和新债清偿、债之更新、让与担保等既存在相似性也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第三章主要剖析以物抵债的效力。本文认为以物抵债为诺成性契约,不以他种给付的实际履行为必须。我国法上的禁止流质契约仅仅规定于《物权法》的“抵押权”和“质权”的章节下,而并没有置于“担保物权”一章下,也就表明其仅仅适用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对于其他担保关系并不调整。禁止流质规定本身亦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以物抵债和流质契约尚存有差别,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扩大解释和适用禁止流质规定。第四章在前述几章的基础上就司法实践提出若干建议。因我国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以物抵债、债之更新、新债清偿、让与担保等制度,而在实践中诸项制度往往难以区分,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应首先进行制度识别。针对以物抵债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等问题,本文认为不应因噎废食,而是应加强审查力度,甄别案件真相,并建立相关的制度予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