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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务中的车库、车位纠纷案件程现出如下特征:空间维度上,直辖市和东南沿海地区的车库、车位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多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时间维度上,物权法实施之后的案件数量明显多于物权法实施之前的案件数量;审理程序的角度上,车库、车位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一审结果的认可度远低于同时期的物权纠纷案件。 实务中应将车库、车位分为两类,其一是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其二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因为没有较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之间往往就此发生纠纷。这类车库、车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不尽一致。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相异的处理。甚至同一个案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做出结果相同的判决,但是论理却完全不同。笔者通过分析得出处理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车库、车位诉讼的步骤。在处理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车库、车位纠纷时,要判断其是否属于民防建筑。如果属于民防建筑,则根据由出资人享有收益的规则,应当由建设单位享有车库、车位的管理和收益权,而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则归国家所有,以便于发挥民防建筑在战时的作用。如果车库、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则归全体购房人共有。上述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是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修建的车库、车位,应当认定为归业主共有,以避免开发商将小区房屋出售之后通过将车库、车位卖给购房人之外的人、提高租金、怠于维修等方式损害购房人利益;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库、车位是规划范围以内的车库、车位,应区分是否占用购房人共有部分,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判定为业主共有,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判定为建设单位所有。 理论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可以把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分为四类。一是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二是规划内占用非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三是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四是规划外占用非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实际中,第四种是不存在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是没有争议的。对于第一种车库、车位,现存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本文论证了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归业主所有。这正是上文判断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属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