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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利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来间接限制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情况越来越多。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SPS协定》作为WTO成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协定,提出了对SPS措施的审查标准,但实践中对于《SPS协定》中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及适用方式还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将直接影响各成员制定SPS措施以及各成员利用《SPS协定》保护自身合法的贸易利益。因此,对SPS措施审查标准进行研究有着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SPS协定审查标准的产生背景、内容和应用机制入手,对SPS措施审查标准进行系统研究,同时分析我国未来可能面对的SPS措施审查标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SPS措施审查标准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SPS措施审查标准的基本问题。文章将从三个方面对基本问题展开论述。第一,介绍SPS措施审查标准产生的背景。第二,重点介绍SPS措施审查标准的主要内容。SPS措施审查标准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科学证据审查标准(体现在《SPS协定》第2条)、国际协调审查标准(体现在《SPS协定》第3条)、等效原则审查标准(体现在《SPS协定》第4条)、以及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审查标准(体现在《SPS协定》第5条)。第三,介绍SPS措施审查标准的应用机制,即先适用国际协调审查标准,再适用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审查标准,最后考察是否具备适用等效原则审查标准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后文将对各项审查标准进行一一论述。第二部分,研究SPS协定中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该部分从两方面进行论证。第一,明确对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的界定。文章将分析《SPS协定》第2条对科学证据审查标准是如何进行界定的。第二,对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明确科学证据原则在SPS审查标准中作为核心审查标准的重要性,阐明WTO相关案例中对《SPS协定》第2.2条的不同理解及分歧所在,并最终依据以往判例,明晰《SPS协定》第2.2条中“根据”、“充分”的具体含义。第三部分,研究SPS协定中的国际协调审查标准。首先,文章对国际协调审查标准进行界定。文章在此部分将分析《SPS协定》第3条对国际协调审查标准的规定。然后,文章将对体现国际协调审查标准的《SPS协定》第3条进行条文解析,明确《SPS协定》第3.1条的具体含义,以及《SPS协定》第3.3条的性质。以此深入论证国际协调审查标准。第四部分,研究SPS协定中的等效原则审查标准。文章仍然首先明确等效原则审查标准的定义。在此部分,文章将通过分析《SPS协定》第4条从而明确等效原则审查标准的含义。然后,文章将对等效原则审查标准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等效原则是《SPS协定》所倡导的一种SPS措施审查方式,但是由于《SPS协定》中规定的等效原则审查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存在模糊,以及贸易大国不愿放弃固有贸易利益等原因,导致该审查标准在具体应用上尚存困境,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化解此类困境需要进一步对等效原则的内容加以具体化。第五部分,研究SPS协定中的风险评估审查标准和适当保护审查标准。首先,文章将分析风险评估审查标准和适当保护审查标准的含义,通过分析《SPS协定》第5条来达到此目的。其次,论证风险评估应在SPS措施作出之前进行,并且,适当保护水平审查标准要求采用的SPS措施须以对贸易自由化损害程度最小的方式进行。最后,结合《SPS协定》第5.5条,《SPS协定》第5.6条,《SPS协定》第5.7条的内容对风险评估审查标准与适当保护审查标准进行解析。通过《SPS协定》第5.5条明确“任意及不合理”含义,提出认定“任意及不合理”措施的步骤;通过《SPS协定》第5.6条对“适当保护水平”进行解析;通过分析《SPS协定》第5.7条的例外适用,明确并非所有SPS案件都将最终指向《SPS协定》第5.7条。第六部分,研究SPS措施审查标准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从我国所具有的权利方面进行论述,即面对他国不正当SPS措施时我国的应对策略,第二、从我国应承担的义务方面进行论述,即对我国的未来立法及执法提出建议,以规避可能遭遇的涉及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