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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透过「一国两制」的方式解决了主权回归所面临的中、港两地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差异的问题,形成了两种法制并存且实施于一国的特殊局面:中国内地自封建制度被推翻以后就一直采用民法法系,而香港地区则由于在过百年的殖民地时期隶属于英国管治而一直采用普通法法系。两大法系最为显着的分野是民法一直以成文法律为唯一准绳,而普通法则结合了成文法、判例法及衡平法。本文第一部份就中国内地的民法法制和香港地区的普通法法制作出了阐述,而「一国两制」这种揉合了两大传统法制的新制度则触发了本论文的研究动机。 透过对法律解释的解构,本文第二部份集中述说了法律解释本身的内容及相关理论、方法,找出研究的目标——宪法的正式解释。 本文的第三部份则是论文的中心点。在本部份,首先从有关的历史及法律规定分析了中国内地现时的法律解释制度,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亦参考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并就有关法律条文找出了中国内地法律解释的一些含糊不清之处。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解释的功能及效力上对立法解释作出了一个更全面的学理定义。同时,本部份亦找出了各界对司法解释实施对象的普遍误解及新规定下为内地司法解释传统理念所带来的重大变革。本部份其后则循法律传统及原则、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规定分析了香港在普通法法制下的法律解释制度,包括违宪审查,亦就此与内地的法律制度作出了比较。同时亦就香港主权回归以来的各个重要的释宪案例证明香港的违宪审查权和解构香港违宪审查权的发展。本部份末端则在中、港两地的宪法性解释方面作出了宪政角度的比较。 最后,本文认为,自「一国两制」落实执行起,中国的法制便不再是单纯民法法制,香港亦不再是单纯的普通法法制。两地不同的法制虽然在执行上是各自独立的司法区,但究其法律本身的基础——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经已揉合了两大法制,并赋予了「一国」内实行「两制」的法理基,因此而形成一种原全崭新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