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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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施乐公司系列假账丑闻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导致美国股市狂跌,充分暴露了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徒具形式等问题。有调查表明,仅安然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的造假丑闻就使2002年美国经济损失370亿至400亿美元。2002年布什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该法案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实施严刑峻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20世纪80至90年代,英国也曾出现类似美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失败和连续不断的会计丑闻等问题。著名的Cadbury报告认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公司有效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议董事们发表一个声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详细描述。英国的内部控制法律框架之一的Turnbull指南要求董事会每年至少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查,对外提供内部控制声明。 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否和执行情况,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财务报告的质量和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从几年前郑百文案,到最近发生的中航油巨额亏损、四川长虹巨额应收款欠款案,无不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缺乏。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6年6月和9月颁发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做出了一系列的安排。 本文以美国和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经验为借鉴,结合我国2005年沪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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