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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色情犯罪,目前并无统一定义,因而对其加以定罪也存在诸多困难,这与网络犯罪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开放性是分不开的,跨国网络色情犯罪相比其他犯罪而言危害更广,因而打击跨国网络色情犯罪也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欧盟成员国间通过公约来实现对跨国网络色情犯罪的统一定性,主要包含在2001年11月的《网络犯罪公约》及2007年10月的《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中,《网络犯罪公约》是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也是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直接规定网络犯罪刑事程序的国际公约。公约将通过网络传播儿童色情的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调查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别程序,规定了缔约方应调整其内国法,使得所有的信息服务提供者,都有义务对往来数据提供快速保护,为网络犯罪的快速取证提供可能。公约还对案件的管辖权和如何进行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以便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各国在对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中的普遍合作。《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对网络色情传播进行了专门定罪,并对儿童色情案件的调查、检举程序及儿童色情案件程序的发起,诉讼时效进行专门规定。两公约为欧盟犯罪内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实现了准据法的统一,为成员国间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与他国联合打击网络色情犯罪提供可参考的范本。欧盟打击跨国网路色情犯罪与他国打击跨国网络色情犯罪的不同在于其区域范围内高效率的刑事司法互助,欧盟刑事司法互助也是以公约为主导的,打击跨国网络色情犯罪必然涉及管辖权移转、相关犯罪证据的获取与犯罪嫌疑人的移交,欧盟对于上述事项有其独到之处。同时,欧盟设立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司法协调机构及欧洲司法培训机制。相比而言,我国无相应的刑事司法协助立法,同他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也存在不一致现象,因而,欧盟打击跨国网络色情犯罪实践对于我国具有极大借鉴意义,为此,应完善我国《刑法》,争取对网络色情犯罪行为进行单独定罪,并积极同他国订立国际刑事司法互助公约,完善司法互助的的程序性规定,创新及便利刑事证据的获取及案件相关文件的移送方式,辅之以完善的机构,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实现最大范围内打击跨国网络色情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