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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效补充,广泛存在于社会的经济活动之中。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严格限制了经营性企业进入金融借贷领域,这不仅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需求,也不利于民间剩余资本的优化配置。国家已经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指导意见,我们应该重视商事性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促进多层次的信贷市场,活跃金融借贷市场。 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体系的对于民事性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已经趋于完善,重点落在如何解决商事主体进入金融借贷领域的法律问题上。本文以商事性借贷的基础理论作为切入口,探讨如何将处于隐蔽、半公开的商事性民间借贷通过有效的引导转向透明的、公开的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及保护。同时,以我国商事规则为线索,通过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整合了我国商事性民间借贷的界定方式与认定标准。通过考察和梳理实践中的民间借贷立法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则,找出我国商事性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国外的放贷人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商事性民间借贷提出合理建议。 理论界对于商事性民间借贷的提出主要是围绕实践中的规制难题提出的解决措施,对于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基础理论往往一带而过,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本文以商事性民间借贷的理论研究作为整个论文的核心,将商事民间借贷的概念、认定标准、合同特征进行系统的分析。抓住商事性民间借贷的营利性的主要特征,运用商事法律规范的基础理论,为法律实践中商事性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理论层面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