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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企业组织”对效率的追求导致企业结构合理化的重整。在劳动关系领域即体现为企业用工与劳动市场动态的合理化整合。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用工形态日趋多元化,其中即包括关联企业运用关联关系灵活用工的情形。在实践中,常见一些企业利用关联企业的形式进行派遣、借调、混同用工等行为,为规避法律规定之目的。因此,在关联企业用工关系中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关联企业或关联企业中的某些法律关系主体视为同一法人人格,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是必要且合理的。劳动债权是一种债权形态。从具体法律关系的视角分析,体现的是一种双方给付标的不对等性导致的主体不对等性。基于这种理论,劳动合同具有实质不公平性,劳动之债在实质上应当归于非自愿债权(侵权债权)。因此,对于非自愿债权(侵权债权),得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主体被扩张,因而在关联企业用工关系中得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这两点的基础上,还应当适当考量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宏观上我国关联企业用工相关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总体特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复杂的关联企业的具体的认定情形、相关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在这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中的适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情形和日本在形态上具有相似性,而台湾学者近年来也在积极地引荐日本该制度之特色,因此,对日本该制度的适用是值得研究的。日本司法实践中存在“法人格形骸化”和“法人格滥用”两种形态。对于这两种形态,从劳动司法领域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入手研究,以关联情形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分析日本该制度的适用方式,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对日本该理论的借鉴的经验,得出该制度域外适用的特色。而对于我国来说,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重新的认识和适用中的重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为一种劣后性、补充性的制度,绝不可常态化适用。因此,不妨从要件化的角度,从“形骸化”和“法人格滥用”两种情形入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关联企业用工关系中适用在我国的具体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