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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础设施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供给问题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体制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缺陷,导致了基础设施低效供给,严重地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大多数的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其主要投资供给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而地方政府从履行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出发,在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中应发挥重要的职能和作用。
文章首先对农村基础设施等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并简单阐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然后对论题研究涉及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论述。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地方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具备的基本职能进行了规范分析。地方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充分发挥投资主体职能、规划决策职能、产权保护职能、政策引导职能和管理监督职能。通过对临沂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进行分析和考察,总结分析了临沂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指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现实问题:投资总量不足;规划决策不科学;资金渠道单一;资金和基础设施使用效率低下等。地方政府职能履行不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不科学的财政分权体制是导致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对等的根本原因。地方政府缺乏公共服务理念,尤其是农村公共服务,对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动力不足,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直接原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决策不能从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大大降低了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使用效率。另外,国家对政府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责任界定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
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不能高效率地履行职能的原因分析,提出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职能的对策和配套措施。为了更好地完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政府应主动适应农村进入新阶段的形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农民服务上来,为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条件。首先应进行制度设计与机制创新。国家应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完善现行财政体制,为地方政府履行投资主体职能提供财源保证。创新农民的需求表达机制,科学完成地方政府的决策规划职能。各级政府要倡导多元化供给主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主体的引导和产权保护,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方式的创新。地方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强化责任理念,构建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资金和设施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