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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5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已于12月11日起施行,这被看作是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前最后一次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实践。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然采取的是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模式,这对于大体上实行分业经营的我国国内金融行业来说,的确是一个谨慎且可靠的选择。但是,全面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多是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全能型银行或金融控股集团,而我国新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依然选择了主要由银监会单个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这种机构监管的模式能否应对外资银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能否对其纵横交错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将是本文重点讨论并将力求予以解决的议题。功能性监管是有效应对混业经营形势的监管模式,以功能性监管为出发点的监管法律制度构架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管的最终选择。
本文用四章共3万余字的篇幅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概念、必要性、目标、原则、内容和体制,以及功能性监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进行了探究,通过对英、美、日等国的监管法律制度模式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的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以功能性监管为视角,对如何有效监管全面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进行了有益的研讨,并提出了具有一定建设性意义的改革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