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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大量的工伤事故。工伤事故不但造成劳动者巨大人身伤害,而且也深深的困扰着雇主、社会和政府。如何给予工伤受害者救济,尽可能的化解职业灾害带来的社会问题,始终是理论和实践部门研究的重点课题。在工伤制度发展过程中,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是对工伤事故救济的两个主要制度。但是就在具体工伤事故救济中,如何运用工伤保险制度和(或者)民事赔偿制度来实现“工伤损害填补”(以下简称“法律适用”)却始终是困扰着理论和实践部门。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四种立法模式,究竟选择哪种调整模式历来存在纷争。 改革开放后,我国也发生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并已成为党和国家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对工伤法律问题的研究渐渐成为热点。而 “法律适用”问题就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这方面我国立法相对滞后,至今也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模式,相反却是政出多门,甚至互相冲突。并且,由于深受私法观念的影响,在工伤事故救济上,民事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双双越位,从而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节约制度成本的初衷偏离和弱者保护功能的削弱。这些缺陷不但给实践带来负面影响,也给理论研究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并给出建设性的意见无疑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社会法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工伤救济的全新思路—法定优先的双重调整模式:工伤保险“法定优先、普遍调整”,民事侵权“后续补充、个别调整”相结合。并且笔者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将工伤法律关系分为“本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两种情况,进行研究。 本文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章是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关系研讨。笔者首先介绍了世界上四种立法模式,以期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关系”的现有理论和制度有个清晰的把握;其次,对照四种立法模式,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研究了形成各种立法模式的理论和现实原因,以期指导我国的“法律适用”立法。 第二章是本单位侵权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中,笔者依据社会法的“基准法”理论,以社会法的国家观、利益观为视角,并充分考虑到工伤制度历史发展和节约制度成本的现实需要,提出工伤保险法“法定优先、普遍适用”的调整模式。第二节中,考虑到工伤保险法只是完成了基准补偿的现实和其抑制工伤事故功能的缺陷,笔者提出,工伤民事赔偿“后续补充、特别调整”的思路,以实现矫正正义,完成利益平衡和抑制工伤事故之目的。这种思路不但有理论上的支持,同时在我国的现有立法框架中也能找到法律根据。最后,笔者也对何种情况下适用民事赔偿作了初步探讨。 第三章是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法律适用”。笔者以为,有第三人存在的工伤法律关系中,对工伤负有责任的主体至少有两个:雇主(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第三人。因此,对于雇主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第三人首先承担工伤侵权责任,只有在工伤受害者不能得到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甚至落空时,工伤保险责任才应凸现出来。但是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笔者以为“法定优先、普遍调整”的思路同样可以适用。不过从长远发展来看,特别是工伤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情况下,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救济制度的法律适用应该与本单位侵权情况下的适用模式相统一,无论雇主有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笔者在整个论证过程中,注重最新的法学理论的运用,注重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并且联系我国实际,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突出运用比较分析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演绎,对我国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的法律制度作了有意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