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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关于动产交付的界定及性质争议出发,引出主要讨论对象“动产有形交付”。在展开论述之前,对有形交付所“交付”之占有进行了必要的分析,以此为下文准备论证前提。论证部分依循“驳论——立论——延伸论述”的思路展开:首先从驳论的角度检讨“有形交付事实行为说”之论据;继而正面阐释有形交付与法律行为的同质性,并分析有形交付作为处分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问题以及处分权问题,在以适用于法律行为的规范对有形交付进行检验之后,确证动产有形交付的法律行为性质。延伸论述部分以有形交付之法律行为性质为基点,步步推论,而解决文章之始所提出的,关于动产交付的概念界定及性质争议。最后得出结论:动产交付——包括有形交付、直接占有的单纯合意移转以及观念交付——系属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应由当事人自决,可以仅变动占有,亦不妨同时负载物权变动意思。本文讨论动产有形交付的法律性质,并以其法律行为属性为根本点,推导出“动产交付”的法律行为属性,目的在于把“动产交付”从事实行为中“解放”出来,以维护意思自治。文章的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为:问题的提出与论域界定、动产有形交付与占有、驳论、立论和延伸论述。问题的提出与论域界定部分提出论题,并从关于交付的界定及性质的诸多争议出发,表明文章不迳以模糊不明的“交付”概念为论证起点,而选取界定相对明确的“有形交付”为基本讨论单元,并厘清动产有形交付与直接占有让与、交付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有形交付所让与者乃“占有”,占有之结构和性质的厘清对于分析有形交付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故动产有形交付与占有部分对“占有”这一论证前提作了必要的分析,以为下文的论证作铺垫。在排除有形交付作为准法律行为的可能性之后,驳论部分重点着墨于有形交付作为事实行为的可质疑性。文章分别从“有形交付事实行为说”之内部的矛盾性和其论据的不周延性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具体阐明该说不可采的理由。从驳论的角度指出:有形交付既非准法律行为亦非事实行为,作为具有私法效果的行为,其只能是法律行为。立论部分从正面阐释有形交付中“直接占有让与合意”与意思表示的同质性,并探讨其作为处分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及处分权人等问题。最后落脚于检验涉及法律行为的规范能否适用于有形交付,并在此过程中比较有形交付作为事实行为与其作为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还“有形交付”之法律行为性质的“本来面目”,乃私法之自治理念的要求。经过对“动产有形交付”之法律行为性质的正反论证,延伸论述部分回到文章之始提出的关于交付的概念界定及性质之争,从“有形交付”至直接占有让与,转至观念交付,最后至交付,步步推进,最终把“动产交付”从事实行为中“解放”出来,还其“自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