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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离婚手续简化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原有的“家族调解”、“人民调解”和“单位调解”的调解功能。原有网络调解功能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姻家庭纠纷缺乏“调和剂”。因此,建立专业性的家事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紧迫性。家事调解具有特殊性,家事调解员专业性对于家事调解制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家事调解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家事调解员的社会工作素质就尤为重要。通过采取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和个案观察法等方法对家事调解员社会工作素质进行分析,研究结论为:(1)社会工作素质是家事调解员必备素质。在理论上,由于家事调解与其他调解不同,始终应将赋权增能贯穿于调解过程中,所以家事调解员需要具备社会工作素质;在实务中,湖南省家事调解模式中正在全面引进社会组织和推广社会工作技巧,这也说明社会工作素质是家事调解员必备素质且与现实政策是相吻合的。(2)家事调解员社会工作素质包括伦理、能力、技巧和知识四个方面。在理论上,从第三方理论对不同调解员调解角色和素质分析,归纳出调解员核心素质包括伦理、能力、技巧和知识。在实务中,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湖南服务模式中对家事调解员社会工作素质要求归纳为四个层面: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社会工作能力、社会工作技巧和社会工作知识与经验,并对四个层面的指标进行细化。(3)社会工作素质是家事调解成效的关键因素。通过采取个案观察法,对三个典型案例中体现的社会工作素质要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为:专业性社会工作方法是提升家事成效的必备条件和具备社会工作素质是家事调解成功的必备条件。(4)社会工作素质中关键因素是保护隐私、中立和平抚情绪。通过采用多层次分析方法对提炼指标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为:一是模型通过一致性检验,这也说明现有指标设计是科学的;二是社会工作伦理在社会工作素质要素中占的权重最大。为进一步提升家事调解员的素质,根据对家事调解员社会工作素质研究结论,本研究提出推动家事调解员素质标准化工作,注重家事调解员社会工作伦理建设,加强家事调解员社会工作能力和技巧提升以及加强家事调解的部门联动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