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债券融资是公司融资的重要方式,债券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债券管理与债券投资者保护,而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债券市场的繁荣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债券自政府刚性兑付打破以来,债券违约呈现常态化,近来,公司债“注册制”落地,债券发行实质条件降低,债券违约风险变大,当债券发生违约时,投资者不仅面临本金和利息损失,维权还将付出大量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起步晚,理论体系不够成熟,债券受托管理人长期担任“花瓶”角色,受法律制度、市场环境、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其职能发挥空间有限,无法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根据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实施现状以及现有司法实践之需求,在分析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理论及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制度的完善路径,有利于保护我国公司债券投资者以及维护债券市场的繁荣发展。除了引言外,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论述受托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受托管理关系建立的依据、目的、受托管理职责等,指出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虽然源于传统信托,但是不同于传统信托。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债券市场的繁荣稳定,此外,当债券发生违约时,债券受托人的职责是最大限度地为债券持有人追回损失,而不仅仅是保护现有价值,因此应当赋予受托人更大的活动自主权,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接着论述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制度价值,以及制度价值实现的条件,制度价值有,专业化保护功能,组织化保护功能,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沟通的纽带作用;而制度价值实现的条件有,受托管理人主体适格,受托管理人职责清晰,受托管理人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第二章论述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现状,指出在债券违约的案例中,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站在债券投资者的立场上为其利益与发行人进行谈判并采取措施维护持券人的利益,使得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目的落空。接着论述了在我国该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很多受托人履职积极性并不高;二是受托人存在一些履职障碍;三是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受托人信任缺失。接着,剖析了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功能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受托人角色定位不清;存在利益冲突;激励和追责机制不完善等。第三章讲的是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国际借鉴。本章第一节简单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特点,第二节从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强制、债券受托人的法律定位、权利义务分配、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等方面总结了域外相关国家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先进经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是世界各地通常的做法,且一般情况下受托管理人都不能任意辞任。英美法系国家,债券受托管理关系以信托为法理基础,而大陆法系也越来越重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并通过融合英美法系的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以达到强化债券的有效管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各国关于债券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三种,即对发行人的调查权、紧急情况下的事务处理权、对发行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受托人的义务分为违约前债券管理义务、违约通知义务以及债券违约后积极维护持券人利益最大化实现其债权的义务。各国解决利益冲突的做法主要有,受托人主动辞职;受托人主动消除利益冲突情形,经持券人同意后继续担任受托管理人;额外指定受托管理人或者由持券人申请重新选任受托管理人。第四章主要是基于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发展现状,借鉴域外相关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一些制度性的建议。为了债券受托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更好的保护持券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应当将发行人、持券人、受托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信托关系,引入信义义务,以“审慎人”标准作为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判断标准;为了更好的发挥受托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平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完善激励机制,建议将公司法上董事信义义务标准适用于受托人,以增加受托人的自主权;关于利益冲突问题,以债券违约作为分界点,当债券违约后若存在利益冲突,受托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消除利益冲突;此外,还应当细化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探索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受托管理机构,在最初选任上就应尽可能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再者,还需要加强对受托人的监管,严格受托管理报告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在短期内无法改变债券承销商兼任受托人的情况下严格将承销部门与受托管理部门相隔离,尽可能保持受托人的中立性,确保其理性进行债券受托管理事务。